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EV-113-北小-5490-20241226-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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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490號 原 告 徐錦祥 被 告 翁詩涵 翁詩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 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二人經過訊息溝通,不付當初於民國 103年5月9日簽名同意共需分擔之翁勤女士百年喪葬費用新臺幣(下同)30,700元,另外原告並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及辦理喪葬事宜60,000元,合計90,7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0頁)。經查,被告翁詩涵住所在苗栗縣○○鎮○○街00巷00號,被告翁詩咸住所在新北市○○區○○街00號4樓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隨卷外放),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被告翁詩涵住所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被告翁詩咸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審酌原告起訴狀後附之「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使用設施規費繳納收據」等資料(見本院卷第23頁、第25頁),認以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較為妥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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