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EV-113-北建簡-9-20250313-2
字號
北建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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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建簡字第9號 原 告 新士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晉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晟鋐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1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