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EV-113-北救-102-20241111-1
字號
北救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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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救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陳韋廷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有價證券明細等件以為釋明,且依其起訴之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