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EV-113-北救-108-20241121-1
字號
北救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救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許稚婕 林弈媗 共同代理人 陳易聰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林春煌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 3年度北國簡字第17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1紙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