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EV-113-北救-110-20241125-1

字號

北救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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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救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江萬圻 代 理 人 李詩楷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孫凡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113年度北司簡調字第2356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且依其起訴之內容,尚非顯無理由,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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