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EV-113-北救-114-20241213-1
字號
北救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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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救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孫彩容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等情,並據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再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爰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