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EV-113-北救-122-20250114-1
字號
北救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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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救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周令錡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3年度北司調字第1253號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113年度 北司調字第1253號),因無資力支出調解費用,並據其提出臺北市信義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且依其起訴之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 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