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EV-113-北救-124-20241230-1
字號
北救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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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救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李青芸 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嚴子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北簡 字第13017號,原案號113年度北補字第3212號),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條文但書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而言。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嚴子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 北簡字第13017號,原案號113年度北補字第3212號),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據。另依聲請人所訴事實、理由,亦非無庸實體調查而顯無勝訴之望,是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合於上述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