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EV-113-北救-82-20241113-1
字號
北救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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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救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陳品均 代 理 人 陳美秀 相 對 人 許詠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許詠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據其提出另案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法律扶助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113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73號消債調解事件卷宗查核無訛,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再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