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EV-113-北救-94-20241104-2
字號
北救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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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救字第94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陳韋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13年10月21 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依 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