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EV-113-北消小-23-20250303-2
字號
北消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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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消小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雅婷 許智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婚情報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許雅婷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 4萬9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許智翔上訴利益金額為4 萬9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合計應繳納4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