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線上課程服務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EV-113-北消簡-14-20250327-1
字號
北消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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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消簡字第14號 原 告 秦翊誠 訴訟代理人 秦鉦傑 被 告 無限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名喻 被 告 希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子淵 上 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何沁紘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蘇家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線上課程服務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 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3月27 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