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EV-113-北消簡-4-20250108-2
字號
北消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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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消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潘美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聿傑企業 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9萬4,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 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