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EV-113-北簡聲-251-20241203-1

字號

北簡聲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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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立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國英等19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 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費用計算書、交付 對造之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按相對人人數提出),並提 出原告之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 或主管機關准予主任委員就任報備函文影本到院,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馬國英等19人間本院105年度北簡字 第8025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聲請人未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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