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EV-113-北簡聲-265-20241231-2

字號

北簡聲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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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游湘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威廷間請求返還生財器具等事件(本院11 1年度北訴字第34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北訴字第三十四號(原案號:一 一0年度北簡字第四二六五號)返還生財器具等事件民國一一0年 四月十九日及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證明陳威廷有在民國110年4月19日及110 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承認雙方並未終止租約,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110年4月19日及110年11月15日庭期開庭內容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1年度北訴字第34號(原案號:110年 度北簡字第4265號)返還生財器具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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