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PEV-113-北簡聲-362-20241210-2
字號
北簡聲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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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邱奕懿 莊榮兆 呂行力 相 對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故停止執行之聲請自以聲請人已合法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為必要,倘不符合前開要件,法院即無由准許停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1014號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聲請人未於期限內補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訴,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