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EV-113-北簡聲-372-20241119-1

字號

北簡聲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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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鄭文鴻 代 理 人 吳慶隆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許麗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 北簡字887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將本院一一三年度北簡字第八八七六號事件之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復敘明為瞭解開庭之內容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等語,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應注意遵   守。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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