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PEV-113-北簡聲-410-20241220-1
字號
北簡聲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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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410號 原 告 江淑惠 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 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 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之債務因罹於時效而無給付義務 ,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情。經核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且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價額核定為708,793元。依上揭說明,應繳納1,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