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EV-113-北簡-10002-20250306-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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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002號 原 告 許銘桂 訴訟代理人 王振屹律師 被 告 張繁 訴訟代理人 張俊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缺漏,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113年度北簡字第10002號民事 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附件缺漏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 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