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EV-113-北簡-10010-20241009-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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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010號 原 告 李昱賢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