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EV-113-北簡-10022-20250214-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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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0022號 原 告 李宜臻 訴訟代理人 徐瑞崇 被 告 劉明興 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本票,分別於超 過新臺幣101,333及自各該編號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部分,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本件被告以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3張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有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第19500號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是系爭本票既由被告持有且已行使票據權利,而原告否認系爭本票債權,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有確認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3年4月1日向被告借貸新臺幣(下同)7 6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並簽立借貸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於第三條約定每萬元月息2分,復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作為每月利息之擔保,惟系爭本票面額152,000元均為依月息2分即周年利率24%計得之每月利息(計算式:7,600,000*24/100/12=152,000),顯已超過法定周年利率16%之利率,應屬無效,是被告得請求之每月利息數額至多應僅為101,333元(計算式:7,600,000*16/100/12=101,333)。並聲明: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本票,分別於超過新臺幣101,333及自各該編號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部分,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被告對原告主張:超過法定利率之利息部份依法無效沒有意 見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自110年7月20日起施行之民法第205條亦有明定。 ㈡本件原告主張其依系爭契約第三條約定系爭借款每萬元月息2 分,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以為每月利息之擔保等情,業據提出系契約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第19500號卷核閱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可信實。又,觀諸系爭本票票面金額所載152,000元,均為依月息2分即周年利率24%計得之每月利息(計算式:7,600,000*24/100/12=152,000),然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業如前述,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1頁),是系爭借款每月利息應計為101,333元(計算式:7,600,000*16/100/12=101,333)。 ㈢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編號一至三 所示本票,分別於超過新臺幣101,333及自各該編號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部分,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即屬有據,應為可取。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為1,66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編號 票據號碼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1 CH0000000 民國113年4月1日 民國113年4月30日 152,000 2 CH0000000 民國113年4月1日 民國113年5月31日 152,000 3 CH0000000 民國113年4月1日 民國113年6月30日 15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