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EV-113-北簡-10034-20241014-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034號 原 告 蕭美珊 蕭妮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被 告 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蕭美珊、蕭妮妮將蕭遠夫列為共同原告一併起訴, 惟起訴狀未經其簽名或蓋章,且蕭遠夫嗣已具狀陳稱並無對被告起訴之意,就此部分不生起訴之效力,本裁定自無庸對其為之。本件若有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情形,仍應由上列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規定辦理,尚不能逕將蕭遠夫列為原告起訴,首先說明。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南港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