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EV-113-北簡-10072-20241211-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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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0072號 原 告 張惠婷 被 告 陳伯瑋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16號),經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具狀表 明不願提解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同法第433條之3規定,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飛」之 人係詐騙集團成員,然為賺取報酬,竟於民國112年10月間加入該詐欺集團而擔任「取簿手」之工作。渠等分工方式係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騙訴外人張嫚容、蕭秀庭,致使渠二人分別將所申用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嫚容,下稱張嫚容帳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蕭秀庭,下稱蕭秀庭帳戶)之提款卡寄送至便利商店後,被告再應「阿飛」之指示前往上開便利商店取件,並將所取得之上開包裹交付予所屬詐欺集團另名不詳男子以供作為詐欺人頭帳戶使用,再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致電原告並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完成驗證事宜云云,致原告誤信為真,依指示於112年11月14日深夜0時1分、2分許,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4萬9,123元至張嫚容帳戶,及於同日深夜0時26分許,匯款5萬元至蕭秀庭帳戶。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規定。又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除行為人之行為具不法性、被害人受有損害外,尚須以行為人之不法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遭詐騙各匯款10萬元、4萬9,123元至張嫚容帳戶、匯款5萬元至蕭秀庭帳戶之侵權行為事實,已援引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549號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84號刑事判決為證。又被告因本件所涉共同詐欺取財10萬元、4萬9,123元之犯行,業經上述第549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另上開5萬元部分之犯行,與前案(即第549號刑事判決)屬同一案件,為前案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是以被告被訴關於上開5萬元之犯行部分,亦經上述第684號刑事判決為免訴之判決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再上述刑事判決僅認定被告所涉款項為原告匯款共19萬9,123元至張嫚容、蕭秀庭帳戶部分,其餘請求金額並無證據證明。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9萬9,123元,核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即不能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萬 9,123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9日,見附民卷第1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