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EV-113-北簡-10235-20241022-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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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235號 原 告 陳宜榛 訴訟代理人 黃景右 被 告 張曼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設籍新北市淡水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復無約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