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EV-113-北簡-10240-20250303-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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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24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允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鴻德 被 告 亨達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再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索卡當代藝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6,4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