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EV-113-北簡-10249-20250225-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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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249號 反訴原告 楊明琛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信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和解 契約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68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4,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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