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EV-113-北簡-10254-20241016-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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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254號 原 告 鄭宇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明怡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訴向被告馬明怡請求返還 租賃物等,惟被告已於113年8月20日死亡等情,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於限閱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