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EV-113-北簡-10283-20241017-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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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283號 原 告 徐偉騰 訴訟代理人 張維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奕傑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連奕傑之年籍、身份證 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 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奕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雖以「連 奕傑」為被告,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連奕傑」之當事人能力,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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