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PEV-113-北簡-10286-20241021-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286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 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萬2418元,第 一審裁判費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繳納16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 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