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EV-113-北簡-10287-20241111-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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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287號 原 告 特立潔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鈞翔 訴訟代理人 柯雅馨 林重宏律師 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初魚料亭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57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