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EV-113-北簡-10299-20241018-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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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299號 原 告 楊沁薇 被 告 張佑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惟觀其起訴狀內 容所載,並未記載侵權行為地,無從遽認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又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太平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限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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