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EV-113-北簡-10332-20241115-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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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33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佘瑀謙 柯柏實 送達代收人 吳尚展、賴宏翼 住○○市○○區○○路000號0樓(消金法) 被 告 姚美琴 王玲英 追加被告 姚世韋 姚素琴 姚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完足,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之執行名義債權總額 ,應為新臺幣(下同)760,047元(詳如附件,因債權額顯較聲 明撤銷之標的遺產包含房地之總價額為低,故不再命原告補正遺 產總額之資料及計算式),故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原告 尚應補繳6,600元(8,370元-已繳納之1,770元=6,6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又本件經核應屬於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事件,請原告進狀說 明有無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計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