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EV-113-北簡-10361-20250120-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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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36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簡如杏 王梓齡 被 告 李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關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日期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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