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EV-113-北簡-10371-20250121-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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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37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馥裕商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