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EV-113-北簡-10380-20241230-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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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38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仲冠國際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TITIN HAIKA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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