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EV-113-北簡-10422-20250327-3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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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4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順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7,93 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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