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EV-113-北簡-10481-20241125-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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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481號 原 告 今春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倫 被 告 張棋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經繳費完足,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3日以裁定命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533元,該項裁定業於同年月30日送達於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等件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而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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