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EV-113-北簡-10600-20241211-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060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曾郁軒 被 告 陳佳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33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 民國113年6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15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4.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52,33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