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PEV-113-北簡-10664-20250211-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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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664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曾玉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品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