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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EV-113-北簡-10673-20241104-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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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673號 原 告 蔡錦榮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建翔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萬5000元,第一審裁判費裁 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94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 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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