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EV-113-北簡-10774-20241129-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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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774號 原 告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主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已繳交之1,000元,尚欠裁判 費2,3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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