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EV-113-北簡-10846-20241227-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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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84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鄭文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裁定理由欄第二項第十一行「……將本件以裁定移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應更正為「……將本件以裁定移轉由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