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EV-113-北簡-10891-20241106-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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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891號 原 告 吳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詩渝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460元(計 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9 80元外,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