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EV-113-北簡-10948-20250311-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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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948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陳怡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許弼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反訴上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5,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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