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PEV-113-北簡-10953-20250203-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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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953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吳信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思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2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