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EV-113-北簡-10999-20241107-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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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999號 原 告 簡君珮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圓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 3 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 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436 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提起 給付之訴,須於其訴之聲明表明給付之範圍(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126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主張不完全給付,本 應記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數額,則原告並未具體表明請求事項,實無從確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所應給付之內容、範圍,依前揭說明,於法尚有未合。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