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EV-113-北簡-1100-20241004-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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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00號 原 告 張文學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複代理人 王品琁 訴訟代理人 王君任律師 張琳婕律師 被 告 瑞士遠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尼古拉(即Nicola Melillo) 訴訟代理人 蕭彣卉律師 劉秉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128,299,630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