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EV-113-北簡-11014-20241107-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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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014號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362號 原 告 邱奕懿 莊榮兆 呂行力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並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 執行案號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 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及原告聲請停止執行事 件,依原告提出之書狀,並未指明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之強制執行事件案號,致本院無從調卷查明本件是否具當事人適格、所繳裁判費是否符合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聲明欠缺具體明確,本件起訴程式仍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停止執行之聲請。又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住址,應併為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