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EV-113-北簡-11059-20241106-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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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059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 告 李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 12日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30元,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42,900元(計算式如后附之附表所示,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 53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20元(計算式:0000-0000=220),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