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EV-113-北簡-11071-20250224-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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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071號 原 告 陳忠明 丘谷青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介人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郭文進為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且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施俊吉,有民國113年11月19日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稽。惟被告於同年11月6日召開第八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決議選任呂政璋為董事長,後因呂政璋於同年11月8日辭任被告法人股東之董事職務,而遭解任董事長之職;被告於同年11月12日召開第八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決議由郭文進代理董事長,有被告之第八屆第七次、第八次臨時董事會議事錄在卷為憑。因上開改任之事係在本院113年11月19日裁判前(斯時尚未辦理改任事項之登記,故公示資料之法定代理人仍列為施俊吉),依上開規定,自應由郭文進承受本件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郭文進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